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办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布依族、苗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