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自治州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县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