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