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布依族、苗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的比例,其他民族也应当有适当数量的人员,并且应当有布依族、苗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有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