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州长由布依族或者苗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自治州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根据民族分布情况,应当相应配备布依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