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才储备和培养机制。同堂培训人民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的执法司法理念、办案标准尺度,提升其专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