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九条已修改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搭建公益平台、开展创建活动、组建志愿服务队、培养社会工作者等方式,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关爱保护、安置帮教等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