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
(二)组织网格员、社会组织等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监护等信息台账,对出现失学、失业等情况的,及时上报并给予帮助;
(四)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对接受社区矫正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五)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六)发现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协助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