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本市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
(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五)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在禁止区域遛犬;
(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
(八)违规占道经营;
(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