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重点监管,增强整治实效。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