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的;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三)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四)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