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未按照规定标准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