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