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