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九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