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相关信用信息应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组织和个人依法实施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提升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