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