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按照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民办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组织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