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组织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对养老服务组织进行等级评定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