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扶持保障第六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