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