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