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有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