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探索建立与避暑、旅居老年人等主要客源地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为避暑、旅居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