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保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家庭、社区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上门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服务。支持医师、护士到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鼓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