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医养与康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医疗服务。农村地区应当统筹规划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