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六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