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

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