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培训。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