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鼓励、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提倡低龄健康老年人帮助高龄、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