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