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利用农村幸福院等养老设施开展养老服务工作,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助餐、助医、文化娱乐等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