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将小区闲置或者低效使用的房屋和设施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老年人生活和社交需要,实施增设无障碍通道、加装电梯、提供地面防滑、加装扶手、消除地面高差等适老化改造。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