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时,应当优先提供政府发布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可以提供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可以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