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五)法律咨询等服务;(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