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急、助购、助医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康复理疗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等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