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签订委托运营协议,运营社区的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投资新建、购买房屋、利用自有房屋、租赁场地等方式建设或者获得养老服务设施,依法设立服务网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