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省实际,综合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综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定期发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