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为全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具体项目和内容的确定提供重要参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前款的评估标准,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