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