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宾馆、医院、疗养院、厂房、商业设施等,依法办理手续后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