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城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