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