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