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引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融入新型综合社区建设、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约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