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职业学校、高等院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和课程,设立教学、研究、传承基地等方式,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中小学校通过设立传承基地、开展研学旅行等方式,组织中小学生研究、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参与学校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