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建设;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补贴;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推广;

(七)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学生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技艺的资助;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其他事项。

财政、文化、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