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和招募计划,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培训大纲和招聘标准。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具有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社会化评审机构,应当按照职称评审权限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指导和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