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
(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整理、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传播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和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体育、旅游、审计、中医药、药品监督、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