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