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旅游资源,根据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开发旅游项目。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旅游产品。

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景区、酒店等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作品、产品的展销场所。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