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三章 利用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旅游资源,根据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有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开发旅游项目。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在历史文化街区、景区、酒店等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作品、产品的展销场所。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