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三章 利用与促进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持原有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密切相关的场所进行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场所应当向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