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二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的认定和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