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二十一条有效中医药、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保护工作,支持依法使用应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代表性项目中的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