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