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实施《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办法/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第十八条有效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一)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档案,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二)协助开展授徒传艺,并对学徒给予资助;(三)修缮或者提供传承场所;(四)改善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